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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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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浙财监督〔202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增强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管预算的绩效目标管理。社保基金预算的绩效目标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省本级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管理和省级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省本级项目绩效目标是指依据部门(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省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与效果。

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一个预算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使用和管理的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省级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是指省级设立的转移支付(包括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与效果。

第六条 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同步布置、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未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绩效目标管理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开展,谁申请预算、谁申报目标,谁审核预算、谁审核目标,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强化预算责任和绩效责任“双约束”。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与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指标库及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等,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与预算项目库相衔接;

(二)组织和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编制,并负责审核及批复等;

(三)组织和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围绕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对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

(五)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进行绩效目标的编制,并负责审核、汇总和报送;

(二)指导和监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的实施和完成;

(三)按批复的绩效目标,牵头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四)负责构建本行业、本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体系;

(五)负责本部门所涉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分解绩效目标、督促落实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指导下级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等;

(六)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二)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申报本部门使用和管理的省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

(二)组织本级资金使用单位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绩效目标编制、调整等:

(二)组织实施和完成绩效目标;

(三)按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和开展绩效自评:

(四)其他职责。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总目标、绩效指标及指标值。

(一)总目标:对相关财政支出的政策意图、总任务、总要求、总产出和总效益等方面内容的概括性描述。

(二)绩效指标:对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

(三)指标值:是绩效指标在实施周期内预期达到的水平或结果。指标值是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按年度编制,滚动安排预算的跨年度项目,既要编制全周期的绩效目标,也要编制当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一般由单位资金使用业务机构会财务机构共同完成;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的编制一般由部门(单位)综合管理机构会财务机构共同完成:省级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一般由省级主管部门编制和分解,如市县绩效目标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尚不能确定的,应在后续资金下达时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单位)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并与政策目标、资金使用范围、预算支出内容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细化量化是绩效目标客观且可测的具体体现,绩效目标的编制要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度等方面对产出和效果分别进行细化分解,尽可能用定量形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也要充分考虑财力可能等现实支撑条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实施期内的工作任务或计划数、发展目标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包括设定总目标、制订绩效指标和指标值、设置权重。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本级党委和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中央下达我省的任务和考核指标;

(四)各部门的职能及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中期财政规划;

(五)资金申请文件、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规划和申报指南;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七)省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指标化标识,绩效指标应尽可能完整充分地对目标进行标识,并做到凸显重点、核心关键、量化可比、合理可行及经济适用。

第二十条 制订的绩效指标应当同时明确指标值和权重,且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权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要点:

(一)完整性:绩效目标的各项要素填报是否完整规范、内容是否清晰明确。

(二)相关性:绩效目标与支出内容、政策依据是否关联,与部门职责及其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

(三)全面性:绩效指标是否涵盖与业务相关的个性化、行业性的主要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四)可行性: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规模是否匹配,绩效指标的指标值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如期实现。

(五)可衡量性:绩效指标是否细化和量化,指标值是否可比较或可评定。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与预算审核同步进行,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一)主管部门审核。预算单位在绩效目标编制完成后,主管部门应组织工作组或专家组,采取一定的方式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二)财政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审核完成后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反馈相关单位,要求修改完善,否则不予纳入部门预算。对于预期低绩效或无绩效的,不予安排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及省级转移支付,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第三方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等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的第三方评审,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公信度。

第五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与下达

第二十四条 省级预算按程序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绩效目标随预算批复。

第二十五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报批。

第二十六条 人代会预算批准后,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原则上应同步下达市县绩效目标或由省级主管部门同步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下达到预算部门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

第六章 绩效目标的应用与公开

第二十七条 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项目入库的资格条件,对未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 绩效目标按照有关规定,与预算项目同步报送省人大,并按照部门预算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公开。

第二十九条 经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财政监督、财务管理、政府绩效管理、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是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对在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按照财政部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地、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13〕1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